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從所屬企業規模、功能定位、所處行業及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結合配套制度完善情況,合理選擇激勵方式,優化薪酬資源配置。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當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在股權和分紅激勵起步階段,同一企業原則上應當以一種方式為主。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三)合理確定激勵水平。
中央企業應當從經營發展戰略以及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出發,分類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要堅持效益導向和增量激勵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狀況,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要堅持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原則,從企業人才激勵現狀和用工市場化程度出發,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度拉開激勵對象收入分配差距。
崗位分紅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統籌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施分紅激勵出現工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當采取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激勵水平、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激勵總額根據項目規模、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從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個人激勵水平應當合理適度,確保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四)嚴格規范制度執行。
中央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不得隨意降低資格條件。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建立相應的考核兌現辦法,加強對授予、行權等事項的管理。實施崗位分紅激勵的,應當明確年度業績考核指標,除企業處于初創階段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于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近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來源系網絡轉載,本網系信息發布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網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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