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當將年度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國資委。
(三)強化監督檢查。
中央企業應當將股權和分紅激勵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后兌現,其中分紅激勵總額納入工資總額預算單列管理。國資委將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納入收入分配監督檢查事項范圍,采取抽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企業,國資委將責令其調整或終止方案,并且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中央企業經國資委批準的分紅激勵方案可繼續執行,實施期滿后,新的激勵方案統一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執行。各中央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國 資 委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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