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意見》在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上,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建立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為強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指標約束力,結合企業年度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對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企業,明確了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的要求,即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幅度下降大于等于5%且小于1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于5%;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幅度下降大于等于1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于10%。
對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但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調整也規定了具體的標準:一是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同期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營利類企業,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60%范圍內確定;二是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企業以及其他未發生虧損的企業,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
對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且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80%范圍內確定。
自治區政府將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來源系網絡轉載,本網系信息發布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網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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