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非法利益,男子鋌而走險,自制電船后屢次在禁漁期到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經湖南省桃源縣檢查院提起公訴,2017年9月25日,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2016年9月,田某自造船只,并裝備電瓶、升壓器等禁止的電魚東西用于電魚。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間,田某屢次在沅水流域桃源段運用該電船進行捕魚,該縣漁政執法人員屢次對其進行教誨,田某屢教不改。2017年4月20日11時許,田某在沅水禁漁期內,到沅水流域桃源縣漳江鎮水電站閘口下流河段運用該電船捕魚時,被該縣漁政執法人員及公安民警就地抓獲,現場查獲作案工具船舶1只、電瓶1個、升壓器1臺、捕魚桿3根及捕得的草魚等水產品10條。經認定,這些被查獲的船只主機、發電機、升壓機、電極都屬于禁用捕撈工具。
另查明,常德市畜牧獸醫水產局《關于調整全市春季禁漁范圍的通知》規定,沅水流域自桃花源至漢壽縣目平湖段為禁漁范疇,禁漁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運用禁用的工具、辦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其到案后照實供述,認罪悔罪,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來源系網絡轉載,本網系信息發布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網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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