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如何續期?近日,溫州市多套土地使用權到期的住房,再次引發了社會對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大限”的廣泛關注。細化《物權法》中“自動續期”的路線圖,盡快化解而不是拖延續期問題引發的焦慮,已經擺在有關部門和立法機構面前。
在溫州“續期”事件中,討論最多的莫過于《物權法》中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的解釋。實際上,土地限期使用連帶而來的房屋產權期限,一直百姓關注的焦點。尤其在眼下房價高企的情況下,房屋是很多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家庭甚至拿出所有積蓄買房,從這一角度,如何續期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這也是公眾對“使用期限”問題窮追不舍的重要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改革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是如此。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曾經長期實行政府劃撥,不允許轉讓流動,極大地制約了改革開放與城市發展的進程。1987年,深圳敲響了從無償劃撥到有償使用的“第一槌”。1990年,國務院出臺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拉開了全國改革序幕,規定住宅用地使用上限70年。其時,包括溫州在內的一些地方為了推進工作,又在70年上限的基礎上,對土地進行了分檔、分價格出讓。此次溫州面臨續期的,正是當年劃分為20年限期檔的土地。
這是溫州此次續期事件的歷史背景,在改革初期,當時的法規并沒有過多涉及“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在相關經驗、法規不完善的環境中,溫州等地的探索也是根據當時地方經濟發展情況、土地使用情況而進行的。除了此前已經披露的深圳、重慶、青島等城市的類似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對于70年的產權房來說,也終將面臨同樣的問題。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被看作是這一領域最為重要的立法,明確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標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對于 “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繳納標準等問題,《物權法》并未給出詳細規定,也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
土地續期實際操作中的“路線圖”缺失,帶來了大量的政策解讀空間,也引發了不同的理解與疑慮,一些人甚至擔憂,使用期滿后會有“業主變房客”的尷尬。
回應群眾關切,化解群眾焦慮,并妥善處理房地產問題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造成的社會公平問題,宜早不宜遲。當前,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經走過了三十年的歷程,對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功勛卓著,但對一些遺留的任務,也需要在后續改革中盡快彌補與完善。當務之急,就是應盡快在法律層面出臺相關的頂層設計,使各地陸續到來的續期問題,在解決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中的要義,一方面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市場上的一些疑慮也反映出公眾對用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權利的新期待,如何正視并盡快給予回應與解決,是優化政府服務、保障政府公信力的必須之舉;另一方面,改革無止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改革是我國改革歷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果來之不易,后續改革的不斷完善也是對改革成果維護與提升的有力手段。
解決好這個問題,考驗著有關方面的智慧和勇氣。期望相關部門和立法機構著眼公民合法權益,出臺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解決方案,早日化解群眾疑慮。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來源系網絡轉載,本網系信息發布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網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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